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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管理不应只做表面文章
日期:07-02-12 来源: 作者: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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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种子法》规定,种子在播种之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然而,由于一些地方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存在漏洞,给不具备取证资格的企业创造了可乘之机。河南省农业厅在办理“中原98-68”小麦品种的生产许可证时,就发生了未经授权就办证,许可证有效期“缩水”等问题。这些连工商人员都看不懂的许可证,农民能看懂吗?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但从河南农业厅的许可证管理上可以看到,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审批、监督三个环节表现为“书面化”、“程序化”、“形式化”,相关管理部门对种子生产的监督成为流于形式的表面文章。
不少业内人士呼吁,生产许可证不能成为某些品种权人控制被授权单位的利器,也不能让一些濒临破产的皮包公司和因造假而被市场抛弃的企业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因为品种权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法企业可能拿离谱的许可证去忽悠农民,甚至去忽悠工商部门。
同时,由于现行法规仅要求生产者做生产品种介绍,对种子生产所需繁殖材料来源审查未设防。这无形中为不法企业造假提供了帮助。
值得欣慰的是,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在共同认知下,同心协力加快种子市场治理已经是种业界的不二之选。切实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理应成为当前农业部门的正确选择。而尽快完善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抓紧堵漏,更应成为相关管理部门和决策者的当务之急。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搞好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是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种子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让许可证发挥出应有功能,才能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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