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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卖自用种子不需办许可证
日期:07-02-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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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作出的新规定:北京市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自用种子应当向买受人出具销售证明。但是,强制出具证明这一措施过于严格,且操作性不强。而如果没有销售证明,农民若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无法或难以得到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维护。为此,“草案修改稿”对相关条款作出了如下修改:“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销售凭证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及出售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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