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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农业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司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农业部信息公开系统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发布,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农业部公告、公报等;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听取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邀请社会公众及管理、服务对象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五条 办公厅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农业部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司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 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各司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制作、保存的各司局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信息公开责任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
(二)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须报部领导审定;
(三)在农业部信息公开系统中上传已经审定的信息,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司局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农业部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农业部信息公开指南》书面说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办公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农业部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系统及时分送各司局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司局收到办公厅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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