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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
日期:08-05-0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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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通知;
    (二)考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采取实地检查、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以及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综合随机抽查情况,研究提出考评等次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并将考评结果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息公开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部内通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在 1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农业部机关各司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办公厅、驻部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农业部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部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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