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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企业兼并重组策略动因分析(上)
日期:07-12-21 来源: 作者:田惠 周爱莲 赵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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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度低。长期以来,中国对种子经营的政府管理模式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即在中央、省、市和县各级都设有行政或事业性质的种子管理站,对农用种子尤其是大田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施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在任何一个地方生产和经营种子,都要在当地向县级及县级以上的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在当地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仅在申请地有效。正因为这种经营体制,加之种子经营是一项收入稳定的项目,各地政府农业口所属的种子管理部门纷纷成立种子公司,并通过行政手段对当地种子施行垄断经营,使中国大田作物种子基本由所在地国营种子公司专营,巨大的大田作物种子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条块分割、区域封锁、缺少竞争的现状。2000年《种子法》出台后,种子经营许可证开始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行政垄断的逐步打破为具有一定实力的种子公司跨地域规模扩张奠定了基础。
    2.种子企业科技资源与生产经营脱节。科技资源与生产经营的脱节是中国种子产业组织结构的另一个显著特征。中国绝大多数育种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由政府提供,种子的推广也大多属于公益性质。在《种子法》出台前,优良品种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也不规范,大多数种子经营公司可无偿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优良品种,种子的科研和种子的经营不能通过市场来连接。2000年12月《种子法》正式实施为市场化机制引入种业的各个经营环节提供了制度保证。这一法律有效地促进了育种科研机构成果的转化,并将分割的产业链逐步整合。因此,基于生产链条逐步完善,众多种子公司纷纷投入兼并重组的浪潮。
    (作者单位: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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