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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有关农药生产企业:
为做好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清理工作,特对我部第379号公告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我部第379号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批清理产品,经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其正式登记申请后,生产企业可以凭以下资料向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相应产品的有效期延期:
(一)产品有效期延期申请书;
(二)正式登记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四)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五)标签样张复印件(须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制作,境内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合格的标签样张);
(六)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
二、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属第二、三批清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可申请该产品农药临时登记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属第四批清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可申请该产品农药临时登记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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