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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废止《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2017-11-03
作者:   来自: 农资导报

本报讯(记者李宝)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6部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农资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下称《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农资市场快速发展,商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农资市场监管新形势。例如,《办法》中要求,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而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审议修改了《公司法》,明确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因此,废止《办法》是必要的。

近几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意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等文件,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构建了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随着《个体工商户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加上《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支撑体系。废止《办法》后,公众不必担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出现“真空”,一系列法律法规仍将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良好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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