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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修订《农作物种子条例》 助推农作物种业转型

2018-12-11
作者:   来自: 山西新闻网

今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是2003年11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2011年进行了修正。条例实施15年来,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促进山西种业发展等方面提供了应有的法治保障。

 

  2015年,国家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我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种的工作需要,为了确保我省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统一,同时,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系列决策部署,修订我省条例对于有效解决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对于我省农作物种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细化了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各项制度;创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对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实行认定,填补了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空白;改革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一证许可;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共同规范和促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强化了种子市场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以试验用种名义销售种子的处罚力度,净化种子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将行之有效的种业发展措施总结提炼,专门设立扶持措施一章,使扶持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系统化、制度化、法制化。

 

  其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劣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编辑:郝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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