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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372”归属“扯大锯”

2017-09-12
作者:   来自: 农资导报

□本报记者索荣蒋善军

刚通过国审两年的玉米新品种“农大372”已经背负了两起官司,牵扯到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九鼎九盛败诉,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没有全部支持华奥农科玉的诉求。记者近日获悉,华奥农科玉还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巡天农业将申请法院执行北京仲裁委的裁决。

2016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九鼎九盛与宋同明教授签订的《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植物新品种权及实施许可协议书》及《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合同无效。一审结果公布后,九鼎九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确认宋同明与九鼎九盛签订的《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无效;驳回华奥农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华奥农科玉2009年9月与中国农业大学退休教授宋同明签订合作协议,后又于2011年3月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6月再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华奥农科玉向宋同明提供研究经费、履行合作协议,宋同明赋予华奥农科玉对自己育成品种进行市场开发和申请品种保护的权利,上述合同持续有效。双方多年合作成果主要有:2010年审定“农科玉超甜1号”,2013年审定“农大375”,2014年申请“农大375”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农大372”由华奥农科玉报审并于2015年9月通过国家审定。巡天农业与华奥农科玉共同推广“农大372”,现已在黄淮海地区推广200多万亩。

宣化巡天种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巡天农业的全资子公司,巡天种业2012年10月15日与宋同明签订了《育种协议》,因巡天种业终止营业并清算,其权利义务依法由巡天农业承受。按照协议,巡天农业对宋同明育成的品种有优先开发权和以自己名义申请审定和申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权利。因品种申请权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1日裁决,确认巡天农业具有以自己名义申请“农大372”及其父母本新品种保护的权利。

资料显示,九鼎九盛2014年6月5日正式注册登记,法人代表马卫卫。

2014年6月17日,马卫卫代表九鼎九盛与宋同明签订了有关“农大372”的一套协议共四个,该套协议明确要求宋同明与华奥农科玉终止合作、为华奥农科玉设定支付品种使用费、限制销售区域等义务。作为华奥农科玉职工的马卫卫是在2014年7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华奥农科玉认为,他们的这一套四个协议,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华奥农科玉的利益,合同当属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将“要求华奥农科玉支付农大372品种使用费、限制其经营范围和宋同明不再授权其他单位经营农大372”的条款判决无效,结果出来后,华奥农科玉不服,正准备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且将就一套协议中另两个合同《股份代持协议书》和《转让出资协议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巡天农业也准备申请执行“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农大372及其父母本品种保护”的仲裁裁决,以维护其权益。华奥农科玉和巡天农业认为,《种子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育种人和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而确保“农大372”这一优良品种的尽快推广,使真正的权利人受益,造福亿万农民,应是各方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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