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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1年以来十大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2-06-21
作者:   来自: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以来,江西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紧围绕“稳产保供”中心任务,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办案,提升执法水平,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9万多人次,检查门店和企业3.5万多家次,立案查处农资领域案件725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1

吉安市青原区某种业经营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1年6月,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种业公司举报称在吉安市泰和县发现仿冒其公司生产的某品种水稻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品种种子由吉安市青原区某种业经营部销售,标称某种业公司生产,但无二维码标识,且与正品包装不一致,不是某种业公司生产,侵犯了某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种子277千克,违法所得9141元,货值9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版)第七十三条,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仿冒水稻种子113千克,没收违法所得9141元,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南昌市西湖区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2021年1月,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接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劣种子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经立案查明,南昌市西湖区某种子经营部所销售的“潭两优39”经检测为劣种子,共购进1530公斤,实际销售312公斤,违法所得7800元,货值38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版)第七十六条,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并处罚款191250元的行政处罚。

03

抚州市广昌县曾某某农资经营店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4月,广昌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昌县曾某某农资经营店非法销售农药。广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农资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5364元,货值2279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广昌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64元,并处罚款22799元的行政处罚。

04

赣州市赣县区廖某某农资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2021年3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赣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廖某某农资店店内有一盒标注“病毒K”的产品,该产品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06)准字562号,包装标注的主要功效为农药功效,属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所得56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病毒K”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南昌市东湖区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06

赣州市赣县区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1年6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接赣县区公安局举报线索,称赣县区某公司存在无证生产兽药的情况。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没有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至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兽药217件,违法所得11820元,货值3453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辅料包、包装材料1624个,以及生产的兽药109箱16瓶,并处罚款172650元的行政处罚。

07

赣州市赣县区黄某文等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1年3月,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案件线索,在赣县茅店镇捣毁违法制售假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储存窝点。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黄某文、黄某明、曾某有作为团伙的主要分子,没有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产品多达60余个品种,总涉案金额高达469万余元,销售下线涉及14个省、74个地级市、162区县的584个经销商和终端用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15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文、黄某明、曾某有犯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7年,各处罚金8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

08

湖南省岳阳市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1年3月,萍乡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投入品检测报告,称湖南省岳阳市某公司生产的销售至萍乡市某饲料行和某饲料店的家家福552小猪配合饲料和哺乳母猪配合饲料粗蛋白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和3月14日分别将3月3日、3月14日生产的不符合饲料质量标准的家家福552小猪配合饲料6吨和哺乳母猪配合饲料0.4吨通过货运的方式销售至萍乡市,违法所得19620元,货值19620元,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将检测不合格饲料产品召回并极力补偿养殖户,努力减轻已发生问题所造成的危害,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萍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20元,并处罚款19620元的行政处罚。

09

景德镇市乐平市刁某某等人经营无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案

2022年3月,景德镇市乐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摸排调查,发现刁某某、韩某某等人采取到附近乡村拉种粮大户及农民到乐平某酒店,通过免费培训等形式销售某氮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肥料未进行肥料登记。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三种化肥(经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36吨,销售金额17.82万元,涉及农户31户,查扣未销售的化肥26吨,初步估算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6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0

吉安市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肥料案

2021年3月,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接省农业农村厅12316转来举报:永新县脐橙种植户王某某使用了从吉安市青原区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复合微生物菌肥后,脐橙苗出现掉叶、烂根的情况。吉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经查明,涉案肥料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吉安市青原区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购进40吨,再全部销售给永新县王某某。经抽样检测,该批次肥料为不合格,为劣质肥料。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劣质肥料金额已达5万元,已涉嫌犯罪,吉安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7月2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编辑:郝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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