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高塔专利纷争愈演愈烈!3家肥企请求宣告专利无效,13家肥企发布联合声明!
2023-09-15
作者: 来自: 中国农资导报网
纷纷扰扰的高塔造粒复合肥专利权之争再掀波澜。
这一次,作为磷复肥头部企业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洋丰)、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图控股)旗下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应城新都化工),联合福建省中挪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中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针对专利权人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全维公司)持有的“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与此同时,国内13家高塔复合肥企业近日也发出联合声明,呼吁抵制全维公司的诉讼行为。
而在此之前的几年中,全维公司向包括上述3家企业在内的全国数十家拥有高塔装置的复合肥企业陆陆续续发起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索赔金额在100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部分诉讼还要求涉嫌侵权企业拆除高塔装置。
最新的消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3家企业针对全维公司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请求,并于8月31日进行了合案审理,各方当事人和代表律师、专利代理师均到场。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当场宣布结果,各方正在等待合议的最终结果。
这场关于高塔专利的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事件牵动行业神经,令多方瞩目。据不完全统计,高塔复合肥产能约占全国复合肥产能的20%,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议结果将关系到全国高塔复合肥企业的运行。
高塔专利的由来与诉讼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全维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是一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司。
溯源“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和设备”这项专利,其原始拥有人是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芭田股份)。2019年,芭田股份将其持有的“高塔造粒”有关的3项无形资产转让给全维公司,包括“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一种塔式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一种生产颗粒肥料用的造粒塔”等发明专利。转让涉及交易总金额为4830万元。
针对这次转让,深交所曾先后发出2次问询函,要求转让方补充披露转让上述专利的具体原因。
相关转让完成后,全维公司立即在业内发起了一连串的侵权诉讼。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当前,全维公司已向新洋丰、应城新都化工、中挪公司、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门子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凯米瑞化肥有限公司、山东奇立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农农资有限公司、济宁中农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锐新肥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大荒农资有限公司、山东润和肥业有限公司、广东富爱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发起了专利诉讼。
专利权纷争引发行业广泛担忧
高塔造粒是当前复合肥主流工艺之一。高塔造粒技术的核心是把氮、磷、钾等单质肥熔融成料浆,再由喷淋造粒装置将料浆喷撒到冷空气中冷却成颗粒。这种技术操作简便,节约能耗,而且适应测土配方施肥的发展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建成的高塔复合肥生产装置约有400座。在国内复合肥生产中,高塔复合肥产能占比约为20%,年产量占比约为15%。这也正是全维公司的诉讼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和普遍担忧的原因。
全维公司拥有涉案相关专利的权利证书。全维公司受让的高塔相关专利系2003年6月23日由芭田公司提出专利申请,2005年8月3日获得公告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1213001C。根据相关规定,该专利有效期已于今年6月23日自然届满。
据本报了解,业内已有13家高塔复合肥生产企业于8月10日发出《关于抵制全维公司利用“高塔技术”专利挑起法律纠纷的联合声明》(下称《声明》),抵制全维公司的诉讼行为,并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13家高塔复合肥生产企业发出《关于抵制全维公司利用“高塔技术”专利挑起法律纠纷的联合声明》
《声明》对全维公司的诉讼提出了如下质疑:一是诉讼主体全维公司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即对复合肥生产的技术、工艺、设备等创新发展无任何参与及实质贡献,且无法在实践中运用涉案专利;二是大规模的诉讼时间为涉案专利权临近届满的3~4年间,不排除以“搏一搏”的心态来谋取和解赔偿或专利许可费。《声明》还指出,全维公司对外已发生的相关诉讼中,不少诉讼请求提及拆除高塔设备,一旦法院支持,对化肥行业影响巨大。
2023年6月19日,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曾组织召开“高塔技术”专利纠纷情况说明会,邀请部分企业就高塔专利纷争进行研讨。会议认为:“ ‘高塔’ ‘低塔’专利本身均为行业通用技术,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内外就已经广泛应用。目前被诉企业包括行业龙头和各地区行业重点企业,被诉高塔技术和设备属于复合肥行业通用,且高塔设备整体价值高,若拆除,将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对行业技术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而复合肥行业与国家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粮食产量和质量,关乎国计民生。”
多方对高塔专利提出质疑
针对全维公司发起的诉讼,新洋丰和云图控股的态度都很明确,表示坚决应诉。
全维公司起诉新洋丰专利侵权一案已于9月8日开庭。“首先,技术比对表明,新洋丰的高塔造粒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无论是物料配比、物料混融工艺,还是造粒塔物料的降落、冷却方式等,均未纳入全维公司所诉专利的保护范围;其次,如果不抵制这种行为,还将有一大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遭到其恶意诉讼,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这对行业发展极其不利。”新洋丰副总裁赵程云说。至发稿,该案尚未有进一步的确切消息。
应城新都化工被全维公司诉讼侵权一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结束,并于9月12日继续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至发稿尚无结果。云图控股副总裁阚夕国认为,高塔侵权案件已经上升到了行业层面。“几十家被全维公司起诉的企业已经相互分享了有关证据资料,再次开庭我们的证据更加充分。”阚夕国表示。
此前已经有相关案件一审结束的案例。2023年6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全维公司诉中挪公司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全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据悉,该案件原告方已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有结果。
除了应诉之外,新洋丰、云图控股和中挪公司更是对全维公司持有的高塔专利提出了质疑,一纸申请递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全维公司高塔相关专利无效。
高塔专利权纷争引发了业界讨论,一些专家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提出了不同看法。
上海化工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明良介绍,1996年上海化工研究院就着手开发熔体塔式造粒技术,并在国内多家企业进行了工程化开发或技术转让,撰写的论文《熔体法制尿基NPK复混肥的工艺研究》发表于《化肥工业》杂志1999年第一期。“全维公司专利的创新点在于利用高塔装置生产复合肥,而在此项专利申请之前,国内已经有相关技术生产复合肥的先例。因此我认为全维公司的专利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陈明良表示。
“专利授权的关键要求是,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本次专利无效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中挪公司董事长刘建全表示,“我们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法已有证据表明是公开过的技术方法,只是两个现有技术的叠加,并不具备创造性,也就不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不应该获得专利保护。”
武汉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新型智能复合肥高塔课题组组长邱红胜认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无可厚非,但专利保护要适度,即专利要有独创性,但不是垄断性。全维公司高塔专利的创新点之一是用高塔生产复合肥,但在邱红胜看来:“尿素造粒塔的国家规范早就有,塔径和高度都有规定,用符合国家规范的尿素高塔来生产复合肥,有何侵权?有谁规定尿素高塔不能生产复合肥?”
邱红胜还指出,全维公司的高塔专利只是简单地描述熔融料浆从塔顶喷洒下来,并没有说明如何解决将制作料浆的设备、货物及平台(300~500吨)放到塔顶的结构难题,而这恰恰是高塔技术难点之一,因为这对高塔结构设计的技术要求很高。“把熔融料浆放到塔顶是技术人员都能想到的,区别在于技术上能否实现,如果这种做法竟然涉及侵权,实际上是阻止了技术创新。”
代理应城新都化工申请专利无效案的资深专利代理师、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立平说:“涉案专利的核心项内容是将塔高限制为80~125米,而我们已经找到了多份证据,可以证明在此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有文献公开了80米或以上高度的高塔可用于生产复合肥,因此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该专利还存在多个撰写方面的实质性缺陷,也会导致该专利无效。”
新洋丰本案代理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储涛认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对于这种购买专利但不使用,而以专利维权为业的做法,虽然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指责,但从道义层面来讲,是不支持的,也背离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他表示。
记者也拨通了全维公司的电话,该公司一位姓杨的同志接听电话并表示:“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和表态,一切等待公告的结果。”他还称,全维公司会全力维护现有专利的合法权利。
截至目前,这场请求宣告高塔专利无效的纷争尚未有定论,本报将持续跟踪事件的进展。
编辑:郝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