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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农资打假案例,罚款并不多,为啥被列为典型?

2019-12-19
作者:   来自: 中国农资导报网
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两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农药不规范使用、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小编注意到,这两起案例罚款并不多,尤其是农药案,涉案菠菜产品仅用于当事人自己食用,没有引起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影响轻微。为啥被列为典型呢?


案件1
曲周县刘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2019年10月22日,接到农业农村部蔬菜样品抽检组对刘某菠菜样品检测不合格通知后,曲周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开展调查。调查发现,刘某种植菠菜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但涉案菠菜产品仅用于当事人刘某自己食用,没有销售,没有引起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曲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使用禁用的农药;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案件2
献县郭某经营的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19年4月,献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郭某经营的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调查,调查发现:郭某代销的“农单113”种子,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种子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编辑:郝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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