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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21-02-23
作者:姜小毛   来自: 农资导报

  本报讯 (记者 姜小毛)2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化肥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江西省近日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建成办法),并将改《办法》印发给全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求遵照执行。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以及灾后应急化肥等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20年7月30日印发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并召开了有关会议部署落实,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按照江西省政府的部署,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原《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对标对表国家要求和新形势需要,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着力保障江西全省农业生产用肥和化肥市场的供应稳定。

  据介绍,该《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及时间、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35条内容。

  《办法》明确了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化肥质量标准、储备责任期和储备时间。储备总规模在每一轮承储责任期结后进行动态调整。春耕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救灾肥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救灾肥储备规模按国家救灾肥占春耕肥的比例,设定为1万吨,其中尿素、复合肥各0.5万吨,后续再依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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